关于代表性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规定的补充说明 校师资[2013]013号
发布时间:2013-09-27  

各单位:

根据“关于发布《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的通知”(同人师[2013]39号文)文件精神,对“关于代表性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规定的说明”中同行专家鉴定意见有效期为2年做如下补充说明:

根据文件规定:同行专家鉴定、学科组、分委员会、校高评委中任何一级评审程序中未获通过的人员,再次申报必须提供上一次被否决以后新增的符合申报学科“必备条件”的新材料方可参加评审。

对于参加2012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但未获通过、同行专家鉴定意见是“已经达到”或者“基本达到”的教师,如2013年继续参加评审,可以使用2012年的同行专家鉴定意见,但须提供2012年被否决以后新增的符合申报学科“必备条件”的新材料后可申请免同行专家鉴定,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申报程序:

1. 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于1011前向单位提出免于同行专家鉴定的申请,同时提供新材料(论文鉴定费免)。新材料需是20131018前正式形成(发表、出版、鉴定)的学术成果,与当年度参加评审教师一起申报。

2.学院1018前上交材料时,“同济大学送审论著、科研成果汇总名册”中应含此类申报人员,在回避送审方向栏注明“申请使用2012同行专家鉴定意见”。

 

特此说明。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专家鉴定  补充说明

人事处                               2013年9月2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