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告知
发布时间:2017-01-19  

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告知


各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16]106号),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更好地发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医疗保障作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本市将试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自愿为本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具体商业保险公司名单及产品目录,由上海保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目前根据中国保监会上海保健局官网公告《关于经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公司名单(第一批)的公告》(沪保监公告〔20171)告知,现将上海市保险公司第一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经营名单公告如下: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请各单位将通知精神传达给每位职工,有意者自行联系上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关于经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公司名单(第一批)的公告.docx

沪府发[2016]106号(自愿商业医疗保险).pdf




人事处

2017119